纪法文化|错问责、问错责,应该怎么办?
宣布日期:2023-02-01
有权必有责。不管是党组织照旧党的领导干部,只要失职失责,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。可是,如果是错问责、问错责,应该怎么办呢?
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,问责连续深入,形成了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良好气氛。同时,实践中也泛起了乱问责、错问责、问错责等问题。好比,找人“背锅”的充数式问责,“躺着中枪”的职能式问责,“刚播种就要收获”的计时式问责,不分青红皂白、岂论具体是非的一刀切式问责,等等。这不但挫伤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,也严重影响了问责事情的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。针对上述问题,至少有三道包管——
一是明确了问责工具申诉的权利及程序。《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划定,问责工具对问责决定不平的,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,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。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,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见告提出申诉的党组织、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。
二是对不应当问责、不精准问责的,实时予以纠正。《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,问责决定作出后,发明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、证据不确凿、依据不充分、责任不清晰、程序不对规、处理不恰当,或者保存其他不应当问责、不精准问责情况的,应当实时予以纠正。须要时,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。
三是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的严肃追责。《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划定,党组织、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,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,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严肃追究责任。
新形势新任务对问责事情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建立不当问责纠正机制,就是要做到严肃问责、规范问责、精准问责、慎重问责,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不绝提高问责事情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。这既是对党和国家事业的真诚继续,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卖力。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)